武汉纺织大学二级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二级院(部)领导班子建设,完善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二级院(部)领导班子集体领导作用,保证党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领导班子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达到凝聚人心、促进和谐、推动发展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二级院(部)的领导体制是党政联系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研究决策二级院(部)重要工作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团结协作、维护全局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二级院(部)在学校领导下按其责权自主地开展教学、科研、院(部)建设和社会服务等工作。院长(主任)对二级院(部)的行政工作全面负责;二级院(部)分党委(党总支)是二级院(部)的政治核心,支持二级院(部)行政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并发挥好监督保证作用。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二级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传达、贯彻和落实上级及学校有关文件、会议精神。通报、交流班子成员分管工作落实情况。
(二)研究决定本单位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等重大问题,讨论制定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安排阶段性的工作。
(三)研究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四)研究决定本单位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实验室建设、招生、就业等工作。
(五)研究决定本单位内设机构、岗位的设置、调整,属于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干部考核、推荐。
(六)研究决定本单位人才引进、学术梯队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职称评定等人事工作。
(七)研究决定本单位教职员工的考勤管理、年度考核、奖惩、津贴评定等问题。
(八)研究决定本单位财务预决算、5000元以上的大额资金使用和重要项目安排等经费管理和使用方面的重要问题。
(九)研究决定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稳定等方面的重要工作。
(十)研究学校党政交办的其他重大事项和需要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
第三章 会议的组织
第六条 二级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至少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事件或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侧重由分党委(党总支)书记和院长(主任)分别召集、主持。党政主要负责人若有一人不在,可以由另一人召集、主持。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分党委(党总支)书记、院长(主任)、分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主任)等人员组成。二级院(部)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必须客观、全面,讨论决定的结论必须清楚。会议召集人可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分工会主席、纪检委员、党支部书记、教研室主任等作为列席人员。
第九条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能举行。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分管副职可以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会议议题。
第十一条 凡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均需提前做好准备;会议召集人需在会前将议题向全体与会人员通报。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问题要逐项研究、充分讨论,发扬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事项。重大问题要表决决定,意见分歧较大时应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必要时也可将争议情况向分管校领导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二级院(部)分管领导负责具体实施,并须将实施情况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分党委(党总支)书记、院长(主任)要及时做好指导、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要向未出席会议的成员转告本次会议议题的讨论决策结果。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召开时,会议成员一般不能请假,确实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五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集体决定,个人无权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建议提请下次会议复议,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不得对外公开表示不同意见。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和与会者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有关的问题时,应实行回避制度。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外传会议讨论情况及其它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党政联系会议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二级院(部)年度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